新规的出现将会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厂家混淆OTA升级与召回,使整个流程愈发规范化,而对终端用户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有时总在思考,当下逐渐被消费者所认可的智能电动汽车,相较于传统燃油车的产品力“长板”究竟是什么?其中一个答案或许就是前者所具有的整车OTA升级能力。顾名思义,OTA全称为Over-The-Air technology(空中下载技术),通过移动通信的接口实现对软件进行远程管理,而传统的做法则是到4S店通过整车OBD对相应的ECU进行软件升级。
那么OTA又可以带来哪些好处呢?其一,OTA远程为用户修复软件故障,大幅度缩短中间步骤的时间,使软件快速到达用户,减少汽车制造产商和用户的成本,包括汽车制造产商的召回成本,用户的时间成本;其二,OTA可以为车辆增加新功能,增加用户的新鲜感;其三,OTA拓宽了“服务”和“运营”的范畴,增加车辆的附加价值。
换言之,如果你说购买的车辆可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OTA升级,也就代表着其有了后天“成长”的能力。但是问题在于,目前整个过程还是由主机厂所主导,一旦产品存在先天缺陷,往往会通过OTA升级解决。例如不久前,理想汽车在举行的秋季媒体沟通会上发表声明,为了降低早期用户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前悬架下摆臂球头脱出的概率,其将为2020年6月1日及以前生产的理想ONE免费升级脱出力更高的前悬架下摆臂球销。
该消息一出立马引起了许多人异议与反对,因为此举不应被称为主动OTA升级,而是不折不扣的召回。几天后,理想汽车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了主动召回备案,决定召回10,469辆理想ONE。
或是为避免上述事例的发生,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由此看来,新规的出现将会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厂家混淆OTA升级与召回,使整个流程愈发规范化,而对终端用户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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